新華網海口10月24日電(侯中才)因醫療過失損害而遭受10年痛苦的蔡叔君女士,近日在二審法院的調解下,終于依法得到了海南省屯昌縣人民醫院的損害賠償。
1995年7月,蔡叔君因頸前部腫物伴心悸、多食,在屯昌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她為原發性甲狀腺機能亢進,實施了雙甲狀腺次全切除手術。術后第三天,蔡叔君出現抽搐,依靠補鈣后緩解。
對于蔡叔君的病情,起初屯昌縣人民醫院還為她進行補鈣治療。2002年8月,該醫院與蔡叔君約定,送她到廣州治療。同年9月,雙方又簽訂醫療補償協議,醫院給她靜脈補充鈣治療費3000元,以后不再補償。經受每天打針吃藥之苦的蔡叔君認為,她的病痛是醫院在手術中違章操作造成的。2004年3月,她向屯昌縣人民法院起訴屯昌縣人民醫院,要求醫院承擔醫療過錯責任。
屯昌縣人民醫院辯稱,手術前的準備和診斷都是正確的,也履行了告知義務,手術后低鈣抽搐是并非少見的一種術后并發癥,它的發生是極難避免的。不屬于醫療操作過錯。
屯昌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海南省醫學會對屯昌縣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醫療鑒定。
海南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屬醫療事故,不存在醫療過錯”。該鑒定書同時建議:此旁低性抽搐為永久性,需堅持補鈣對癥治療,屯昌縣人民醫院應給予必要的治療費用補償,協助患者治療。
蔡叔君不服海南省醫學會的醫療鑒定結論提出申訴。而后,海南中級法院委托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進行法醫學鑒定。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受委托對這起病例案進行鑒定后認為,蔡叔君在本次甲狀腺手術后出現了低鈣性手足抽搐,其原因為甲狀旁腺被誤切或血供受阻,認定屯昌縣人民醫院在實施手術過程中未盡到充分注意的義務,以致甲狀旁腺被誤切或因血供受阻而損傷,屬醫療過失行為。同時,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技術鑒定,蔡叔君的傷殘程度為四級。
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后,屯昌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上述司法鑒定書可作為定案依據,這是一起醫療過失糾紛案,屯昌縣人民醫院應對該醫療過失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判決該醫院支付蔡叔君五項賠償款合計73883.1元。同時,判決醫院繼續為蔡叔君進行補鈣治療。
一審判決后,屯昌縣人民醫院不服,向海南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蔡叔君也同時上訴。今年7月6日,在海南中院法官的調解下,屯昌縣人民醫院與蔡叔君達成調解協議:醫院賠償蔡叔君殘疾生活補助、被撫養人生活費等105000元,繼續為蔡叔君免費進行補鈣治療。